按 《
婚姻法》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事实婚姻处理; (二) 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您的哥嫂没有领取
结婚证,所以若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
同居的,通常不认定他们之间有婚姻关系。 还没结婚房屋
拆迁是否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