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
身份证,去本人目前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加盖派出所印章的户籍证明; 2、再由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符合要求的照片等,共同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即可。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
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