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2、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
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4、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
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
个人所得税或
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