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营业热照年检的流程可以参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具体规定如下: 第59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60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
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61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62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67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满意请采纳,并请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