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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是邮件; 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 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2)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 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 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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