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
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2、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3、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法139条扣押这具体规定是公安机关在扣押物品的时候,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扣押的物品是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有关的,和案件无关的财产文件,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扣押。物品在扣押以后必须要妥善的保管,或者说是封存,公检法机关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甚至是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