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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共同生活利益擅自处置夫妻财产是否构成侵权

非因共同生活利益擅自处置夫妻财产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的对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动物伤人、消费权益等,社会中还有财产侵权,如扒窃这样的其他侵权行为,遇到扒窃了,大部分当事人会选择不声张,这是间接助涨了扒窃者的气焰,应该及时找警察处理。因为具体情况行为的情况不同,当事人采取措施的时候就要有针对性,千万不可一概论之,这样可能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3-05 04:47:39 已帮助3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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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2024量刑指导意见是怎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三) 一、九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剔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二)滥用职权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玩忽职守罪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玩忽职守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法定刑在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销售金额每增加7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法定刑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2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6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销售金额每增加5000元,尚未销售的金额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造成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 3)销售金额不满50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0万元以上的。以上是对高法2017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解释,祝你好运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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