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保护个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窥探与干扰。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
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
渔民家居的船只,也视为住宅。
非供人居住的办公室、仓库、剧场、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本罪侵害的对象。
所谓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
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权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还可以是宾馆、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
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