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农村户口宅基地房子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 参考如下《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
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
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