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
非法拘禁一般是指没有法律赋予的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使他人在一段时间内失去行动自由,或者处于不能脱离一定场所的状态。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情形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从而使其失去自主行动活动的自由,比如捆绑他人的身体、给他人戴上脚镣,使其双脚不能自由活动等等。另一类是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场所,使其只能在规定的狭窄封闭的场所内活动,使人身自由受到人为的限制;比如将他人锁在具体的房间、控制在特定的院落等等。 (二)与拘禁行为有关的犯罪 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索取
债务,包括索取合法的债务或者索取
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
绑架罪,依照
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比如广东省惠州市“马某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马某发现她宿舍的电视机和影碟机被盗,因门锁未遭损坏,便怀疑是在此做过客的张某和陈某两人所为,于是当天晚上10点左右,马某叫来其男朋友等人对这两人捆绑、殴打,逼他们承认偷盗之事,以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逼他们与家人联系汇款8000元到指定账户作为赔偿,否则不准离开,直到第二天中午12时许有好心人打电话报警才被解救。马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1年。 与拘禁有关的其他犯罪还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当施行
数罪并罚;以出卖为目的非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三)不宜认定为本罪的非法拘禁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案件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的,应当予以
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以上规定,其他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时间短且没有使用暴力或侮辱行为的,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对行为人一般不宜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轻
辩护词请参照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