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一【《
民诉法》规定的一般地域
管辖权】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民诉法》的地域管辖权的法定情形】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名词解释】【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