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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优先受偿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4 00:52:57 已帮助28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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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怎么理解?
这是指,谁提起代位权诉讼,谁就优先受偿;举例:对同一债务人有A、B、C三位债权人,那么这三个债权人可以分别提起自己的“代位权诉讼”;但是“次债务人”只有1个,其欠债务人的钱也有限,因此是看三个债权人中,谁提起了“代位权诉讼”,谁就可以先优先受偿,即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假设A对次债务人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则此时A就可以就该笔财产来优先受偿,即优先于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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