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后的债权清偿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