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办理
离婚登记必须
离婚双方当事人到场才可以办理。因为离婚登记是有关于身份的,不能进行委托,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
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离婚协议书和
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颁发
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