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只是不可
缓刑不可
假释.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没有对累犯
限制减刑的规定。 如果符合条件,累犯可以减刑,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
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
刑罚执行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