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聚众哄抢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5.1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以上是聚众哄抢罪量刑标准四川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