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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普通债权

保全财产普通债权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4 19:30:14 已帮助18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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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超过债权可以吗

保全财产超过债权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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