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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