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及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首先向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人民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对没有经过
申请劳动仲裁的
劳动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外地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这就是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