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
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在数罪并罚时,必须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重新罪的主刑
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重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
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利于维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如果不停止计算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就造成
一审二审仅因为判决时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则一审判决时无法知道是否将经过
二审程序和二审宣判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上计算剩余刑期的内容,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