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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抗辩权制度是《合同法》新增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为了更公平的体现合同的价值,是合同纠纷中的诚信原则,我国合同法在抗辩权的新增下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合同应该怎样履行?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在什么时间呢?不安抗辩护权又有怎样的效力呢?不安抗
2024-02-22 08:33:13 已帮助37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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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个关于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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