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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我们知道,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可能不履行义务的,先履行义务可以不履行义务,这叫作不安抗辩权。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呢?今天,律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
2024-03-05 03:32:06 已帮助39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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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人是什么意思,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抗辩权主要有三大类,不安抗辩权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无论是行使哪类抗辩权都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虽然行使这三类抗辩权的条件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抗辩都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存在的,你是否知道不安抗辩权人是什么,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又是什么? 一、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抽逃资金等非法行为,或发现其有不想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在司法审判中,若对方当事人以非法停止行使义务为由请求赔偿其损失,不安抗辩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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