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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人是生意人,所以要签很多协议,可能自己做得不是很大所以合作伙伴的合同履行能力也不能得到保证,此时就涉及不安抗辩权,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律图网小编整理了“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2024-02-27 19:41:11 已帮助37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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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个关于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与效力??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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