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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