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9年底上房,物业费交到2013.3份,中间到2015.3没交,后来换物业了,现在19年了,原物业现在要起诉我,是否还有效,因为这个物业把我们两栋高层7个单元每个单元两个电梯中一部电梯零件给掏空了,最后被赶走的
物业无权擅自停运电梯。《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此条可知,物业公司应该保证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扩展资料: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追讨《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