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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