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部门”在实践中一般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由这些部门进行调解,符合当事人的非讼心理和社会生活中的传统习惯,易于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也由于调解人一般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开导工作,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时地化解离婚争议。
对于离婚纠纷,诉讼外调解并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受调解后随时退出调解。
调解前不能“强拉硬拽”,调解中也不能“强加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