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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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