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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纠纷判决书

合伙合伙纠纷判决书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1 09:51:12 已帮助47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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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上诉判决书
开了个餐饮公司,合伙纠纷上诉判决书如下,原告康某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俊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种植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被告在管理和经营分歧较大,经双方充分协商,被告将原告履行合同的出资及合同的逾期收益共计16万元于2014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16万元付清后原告退出《合伙种植合同》,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欠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均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6万元,支付损失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诉被告辩称:原告以部分清算结果的借条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不合理。原告要求的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应该支持其请求。

反诉原告诉称:2014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伙种植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组织进行种植、养护、除草、施肥和管理,被告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长期不参与合同的履行,因双方因经营分歧较大,2014年10月14日经双方协商,由中间人主持,双方对合伙期间的部分账目进行了计算,最后确定了由原告支付被告160000元后双方所签合同自动解除。后来发现所挖药材需要支出特殊的采摘、晾晒、打包和运输费用没有计算,如果由原告一人承担势必造成原告无法承担之巨大损失。借条是原告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和对部分清算结果产生重大误解后所写,故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合伙种植合同》清算欠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辩称:原告关于被告不履约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不属实。借条内容反映的是清算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原告不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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