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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
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3-04 17: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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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休息时间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关于休息时间的制度主要包括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非法制造发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什么
1、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2、客观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3、主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4、主观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均不能成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罪过。因此,在过失罪过下造成的超量印制发票的,不以犯罪论。
周厚远
问题:骗我钱的是和我同一小区的业主,他还是物业的人,以合伙做生意为由一人投资五千块钱做门窗生意,原商定即使生意做不成,可以把价值5000块钱的门窗做好给我,可是现在窗户不给做,钱也不给了
如果是有诈骗故意,可以报警。没有诈骗故意按经济纠纷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什么
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 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问题:二手房交易,已经网签了,目前即将失业,无力偿还,想退房,愿意赔偿违约金的形式解除合同,房主不同意,这样走法律程序,能强制执行吗
您好,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解除问题的
张继伟
问题:小区自管自制收取物业费,业主不交物业费不给门禁卡,业主到哪里去维权
街道有物管科,可以去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您好,我叔叔现在已经没了工作了,现在叔叔打算和别人一起注册一个公司,在办理公司的注册手续的时候,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主体规定,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扩展资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刘永标
问题:合伙分红做生意,拾万元,这个钱对方自己做主使用了,现在这个钱无法追回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有合伙协议,按照协议履行,没有协议,保留出资证据,要求账目公开。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扩展资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
颜士荣
问题:我在平台上面买号号主找回了,平台是实名制的报警会立案吗?买的时候650块钱。
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合伙人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
[案情]2003年12月26日,河南省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陈某(亡故)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为博爱县馒头山风平石料厂(以下简称风平石料厂),从事石料开采加工。2004年2月15日,原告卢某与陈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风平石料厂。2004年4月22日,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为陈某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2004年11月20日,焦作市岩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鑫公司)与风平石料厂签订采矿权合并协议。2006年3月28日,岩鑫公司取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十年。12月5日,卢某向博爱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要求其为风平石料厂换颁新的采矿许可证,被告拒绝颁发。为此,卢某提起行政诉讼。[分歧]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原告卢某作为风平石料厂的实际合伙人,与被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原告卢某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卢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评析]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不能转让、继承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及财产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不可转让、继承。个体工商户需要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已经废止。2.采矿许可权也不可转让、继承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而个体采矿权在法律性质上应为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此种行政许可亦不可转让、继承。本案中,陈某作为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采矿权已经废止。3.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陈某作为风平石料厂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采矿许可证登记的个体采矿权人,如认为被告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采矿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作为登记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风平石料厂的其他权利,也可以自己名义或以风平石料厂为当事人并同时列明自己的方式向提讼。而在其本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个体经营户经营资格及采矿权均已废止。此时他人以风平石料厂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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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飞律师
2024-04-19 15:16:03
老板你好你这边是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呢?可以+132-4057-5581免费咨询
问题:你好?
刘飞飞律师
2024-04-19 14:05:42
都坐牢了还能出来上班吗
问题:学生入了监狱会影响在电子厂就职吗?
杜强吉律师
2024-04-18 13:04: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17 18:58:35
你好具体什么法律问题请陈述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7:52:1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3:59:38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可以语音嘛?
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3:16:33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17 02:37:47
你好!!!!!!!!!!!
问题:你好?
程杰律师
2024-04-17 15:18:23
你好 咨询什么问题?
问题:你好?
钱威律师
2024-04-16 20:15:47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3:59:38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可以语音嘛?
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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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
熊小飞律师
2024-04-19 15:16:03
老板你好你这边是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呢?可以+132-4057-5581免费咨询
问题:你好?
杜强吉律师
2024-04-18 13:04:20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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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4-17 02: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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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2024-04-17 15: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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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4-16 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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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4-17 1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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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2024-04-17 17:52:16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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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飞律师
2024-04-19 1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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