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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 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职工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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