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我国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财产方面的规定,若双方财产均为个人财产则按照相关规定分配财产,如果双方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则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不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