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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解释若干规定

最高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解释若干规定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2024-03-04 20:00:29 已帮助16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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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解释若干规定
1、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节录)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如果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严重故障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部门有权制止该航空器继续飞行,并且通告叵登记国;

该航空器可否继续飞行,由航空器登记国确定。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条例(节录)第六条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接近事故边缘者;

或飞机、人员轻微损伤,其程度构不成等级飞行事故者,统称飞行事故征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第四十六条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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