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问题是哪种情况是不正当竞争,哪种情况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由此可见,判断构成商标侵权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构成突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