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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不正当竞争律师-沈路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5.0
    帮助人数:355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1694-4603
    更多> #律师简介:沈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有17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包括在政府部门工作4年,在博世、上汽集团等企业中担任法律顾问13年,具有丰富的汽车行业法律工作经验。沈路律师具有10年执业经验,主要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仲裁、公司与并购、知识产权、竞争法和产品质量、劳动纠纷等。沈路律师曾办理各类企业购销合同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理财合同纠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商标等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办理上汽集团国内和国外多个合资项目、企业并购项目、员工股权激励项目,完成上汽MAXUS等商标在全球165个国家和地区的布局和申请,主持浦东新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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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不正当竞争律师-王文静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5.0

    来自45人评价

    帮助人数:2729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8-0193-5679
    更多> #律师简介:王文静律师,上海知名高校硕士学位,专长于婚姻家事、刑事和公司商事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为数百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的案件成功经验,获得当事人好评。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疑难复杂问题。同时,王律师担任多家内资、外资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激励、股权纠纷、投资并购等领域经验亦十分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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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不正当竞争律师-胡恒星律师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8楼G座
    5.0
    帮助人数:142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8-1781-0469
    更多> #律师简介:胡恒星律师,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办理了诸多较为影响力的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特别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纠纷领域,得到了客户的充分信任和肯定。知名案件有:担任诉嘉兴某房地产公司案件中300余名业主的代理律师;担任林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抗诉、再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翻案胜诉;担任周某等人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共有分割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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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不正当竞争律师-庞玲律师
    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中心12楼
    5.0
    帮助人数:72
    #律师标签: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9-2194-4932
    更多> #律师简介:庞玲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多年法律顾问经验与律师诉讼工作经验,可提供英语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庞玲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股权相关、合同债权等民商事相关、移民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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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宣传投诉方法1:直接到工商部门投诉。2:打12315电话投诉到工商。3:打4000456007投诉到中国打假网。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公司经营 915次阅读
  • 到工商房地产投诉解决。开发商虚假宣传,解决的途径有五种: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注意收集开发商宣传册、视频、样板房照片以及小区的规划图,这些都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公司经营 867次阅读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公司经营 1167次阅读
  • 公司强制消费如果只违反了民法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民事诉讼,强制消费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即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经营 1379次阅读
  •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公司经营 901次阅读
  • 恶意竞争受法律约束。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竞争充分,而充分的竞争对企业的优胜劣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市场经济的维护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恶意竞争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公司经营 872次阅读
  •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一定无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 #公司经营 1473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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