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限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事实上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准则支付薪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薪水准则的150%支付劳动者薪水。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水准则的200%支付劳动者薪水。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薪水准则的300%支付劳动者薪水。 实行计件薪水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准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限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水。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准许公司实行综合计量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量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准则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限定支付劳动者薪水。
2019-01-25 09:02: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