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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而乙又不能接受此价格,此股可否只能转给非股东

黎** 辽宁 - 大连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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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辽宁 - 大连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限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因该限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限定,故董某某以此为因要求确认诉争转股协议无效,不能律依据。现董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转股协议系恶意串通所为,故董某某要求确认2006年10月24日签订的耿某某与顾某某之间转股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二条,裁判: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01-24 19: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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