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权,有下列要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一方得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小孩的教育和照料,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怎样变换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换小孩抚养权问题。
2.与娃儿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做法的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爸妈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小孩创造更好的生活要求,只是为了在财产分配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小孩不顾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小孩打骂凌虐。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变换抚养权?关心小孩成长的另一方能够要求变换离婚小孩抚养权。但是,变换抚养权不能要求再次分配原有的共有财产。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隶属限制做法本领人,能够从事与其年纪相关的民事活动。爸妈离婚时,对于十岁以上的娃儿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小孩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岁,过了多少年,超出十岁后,如果小孩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能够申请变换离婚小孩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2019-01-25 08: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