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限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要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要回承包地,是乡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乡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要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久投入的积极性,促进乡下生产和乡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限定作为原则上不能要回的增加。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要回有特别限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要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丧命,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得到两份承包地,应予发包方要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019-01-24 15:02: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