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职责是民事职责的一种,是违背合同做法惹起的民事法律后果。
(2)违约职责与合同之债的特征紧密相连,是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职责,即违约职责具有相对性。通常说来,违约职责发生后,如果不能定或商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应当依据自己犯错大小来承受相当的违约职责,即使是在因第三人的做法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下,也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承受违约职责。
(3)违约职责的方式及范围的确定具有肯定的任意性。即更多的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律尽管也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而赋予违约职责强制性的效力,但与侵权职责相比,这种强制性无论从范围还是从效力而言都弱得多。
(4)违约职责限定为一种财产职责。法律设立违约职责的主要宗旨在于补救权利人因另一方违背合同商定而导致的损失,并对违约方予以肯定的经济制裁,因而违约职责的形式主要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财产职责。
2019-01-24 21:17: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