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规则,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娃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时,由被继承人娃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丧命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规则,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丧命。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要求和惟一原由,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差别之一。
第
二,先丧命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娃儿,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另一半、爸妈、弟兄姊妹、祖爸妈、外祖爸妈等先于被继承人丧命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限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娃儿和弟兄姊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娃儿、爸妈和弟兄姊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娃儿、爸妈、弟兄姊妹和祖爸妈。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限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限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无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限定:“被继承人的娃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的,由被继承人的娃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娃儿、外孙娃儿、曾孙娃儿、曾外孙娃儿都能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惹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愿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愿继承权,则该遗愿会因先于被继承人丧命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2019-01-24 20:3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