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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南 - 信阳
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限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事实上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事实上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限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能够不负偿还职责。保证人的继承人继承了保证人的遗产,理应在继承遗产的事实上价值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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