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18条限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奏效;
(2)申请执路人是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路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议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
(6)隶属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019-01-22 09:20: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