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
2019-01-19 14:5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