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方离婚后,如娃儿判给一方抚养的。如果两方商量一致,两方能够商量变换娃儿的抚养权。如商量不成的,一方能够就变换抚养权向法院诉讼,由法院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也就是说,在诉讼变换抚养权的经过中,如果能证明前述情形的一种,法院是能够裁判变换抚养权给另一方的。
2019-01-20 01:3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