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辞工,虽然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限定,但如果她的做法并无给单位导致损失,单位无权追责;
2、如果劳动者的违法做法给单位导致损失,单位能够要求赔偿;
3、依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2019-01-20 00: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