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前要求男朋友在房屋证上加我的姓名隶属过分的要求,能够先登记领取结婚证再解决购房是隶属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前加姓名需要两方友好商量的。需要先征得男方认可才能够的。
二、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019-01-19 07:00: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