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限定》第六条限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路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法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单位宿舍的合法路线的上下班路中;(二)在合法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另一半、爸妈、娃儿寓居地的合法路线的上下班路中;(三)从事隶属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法时间和合法路线的上下班路中;(四)在合法时间内其他合法路线的上下班路中。”您在中午下班去饭堂吃饭,隶属合法的上下班路中,隶属工伤的范畴。
2019-01-17 09:54: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