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限定,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不顾依据之前累计交费年限确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可否已经全部使用。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交费时间再次计量,而是根据再次就业后的交费时间再次计量。也就是说。通讯员,最长不超出二十四个月”,再次失业的,之前的交费时间均不再累计计量,能够与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交费年限计量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合并计量:谭轶文/,交费时间再次计量,一是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这一限定有两层含义,再次失业的
2019-01-16 22:3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