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诉讼。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承受保证职责,如果借贷人不履行借贷偿还义务的,保证人需要承受偿还职责。 保证分为通常保证和连带保证。无商定保证形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职责。 债权到时之后,债权人能够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保证人承受还钱职责。 商定通常保证的,在借债人不能履行还钱义务时,债权人就能够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 《保证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 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保证证职责。
2019-01-02 15:34:00 回复